《中华国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境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性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领导、和谐、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这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纲领性文件却在现实的运作中走样变形。本次省级行政机关的透明度调查明显的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现实中落实和贯彻的一种“反讽”,可见单单有法可依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要见解在现实的语境下的履行情况。
省级行政机关作为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中比较更层次的地位,它们的透明度最高的得分仅仅在16.57分。假如这样的课题组进行的数据统计是客观、公平的,那么,也就是说,在全国的范畴内,即使省级行政机关的透明度都如此低下,更不用说省级行政机关之外的层级比较低的机关的透明度,按照广泛的逻辑规律。越是高层的信息透明度应当越高,越是底层的透明度应当越低。参照本次全国省级行政机关的透明度,有理由猜测其他低层次的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程度是如何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消息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大众,知晓的方法公开。而在实际的调查中,显然是没有进行“主动”公开信息。在给予正式答复的109个部门中,只有18个部门主动公开部分信息。可见,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滞后的。其态度依旧是按照古典和传统的方法,是一种逝世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言外之意就是,我就是不公开,你能将我如何?
而即使在公开的信息中,也多是含混其辞。基础没有单位颁布“津贴补贴”和“出国费”。这两项费用显然是在大众的视野中的,但没有单位去公开。不公开便意味着是见不得阳光的,是隐晦的,是地下的。很明显,这样的费用是存在的。但仅仅是不愿意公开罢了。不愿意公开阐明其中存在着猫腻,而猫腻的存在无非是假公济私的成果。
可见,本次的调查省级行政机关的透明度正是给我国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之路供给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在这个参照系里面,有的单位或者部门是不愿意公开该公开的信息;有的单位或者部门是对于公开信息的不主动。自然,这样的态度和公开成果背后都显示着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行之后的两年间内基本没有监督和束缚措施去对该条例进行规范。正是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和束缚措施才使得当个人、法人、组织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呈现上述的成果。
从现实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其实依旧是任重而道远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