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51.95,-2.25,-4.15%)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10年9月1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证监局限期整改通知的整改报告》。
今年6月8日至7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对长春高新(000661.SZ)规范运作及近三年年报披露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长春高新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建设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四大方面存在问题。
规范运作方面,如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2007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康药业”)64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2007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市高新技术建设开发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
信披方面,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为长春高新5600万元和92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公司与长春滨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的关于“永长小区”项目的诉讼情况未予披露。
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长春高新尚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目前执行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和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财务会计及会计核算方面,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称“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长春高新及其子公司资金8126.67万元。为大股东垫付长春晨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单项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款共计328.37万元。
同时,虚报收入提前缴纳增值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2009年10月和11月,在未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华康药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无票收入。同年12月,将10月和11月虚报的上述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冲回,导致当月“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为-5548.47万元,期末多缴增值税税额为1115.84万元。
对于上述四大问题,长春高新也分别制定了相关整改措施。如对于财务报表项目存在数据错误,长春高新表示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将在2010年9月末前做出会计调整,今后要加强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性。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