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决定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增加一条为第六条:“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情势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重要财务信息,包含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有控股证券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披露证券子公司相干数据。上市证券公司披露上述数据应当注明数据统计范畴及未经审计。”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行政允许事项的相干情况,即公司应当在做出行政允许申请的决定或决定、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后,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相干情况。对于一般行政允许事项,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开披露监管部门的行政允许决定。”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二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成果,其中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成果,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成果。”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联合证券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请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内情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按规定严格界定内情信息及内情信息知情人的范畴,做好内情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2。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明白义务及义务追究措施,请求公司所有内情信息知情人和保密义务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加强内情信息价格敏感期的信息管理,防止泄漏内情信息。
3。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和内情交易行动的产生。
4。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应急预案,明白相干部门和人员义务,适时采用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应对市场有关传闻,积极防备和有效处理公关危机。
5。建立健全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上市证券公司确有必要需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落后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情信息的,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情信息知情人范畴进行登记。”
六、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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