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限制被履行人高花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履行人的高花费行动。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旅游度假等8类花费行动被明白限制。《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日前就相干问题采访了最高国民法院履行局负责人。
针对有清偿才能却不履行任务者
当前,由于我国的信用系统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履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断定的任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花费行动,严重侵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履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惩治这些老赖,一些处所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限制被履行人高花费的相干规定,通过限制被履行人高花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任务。这一举动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最高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本司法说明。
根据《规定》的制定目标,限制高花费重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才能却拒不履行任务的被履行人。因此,国民法院在决定采用限制高花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履行人履行任务的态度和履行才能。被履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动、规避履行的行动或者抗拒履行的行动,法院有权对其采用限制高花费措施。相反,如果被履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花费。
以他人名义花费也被禁
本司法说明第三条通过列举方法规定了限制高花费的范畴。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被履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花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动:(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合进行高花费;(3)购置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级装修房屋;(4)租赁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合办公;(5)购置非经营必须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置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花费行动。以上几类行动都属于我们老百姓所懂得的高花费行动。
为防止被履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最高法认为,不管被履行人自己高花费,还是被履行人以他人名义高花费,或者他人用被履行人的财产高花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履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履行人财产减少的高花费行动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履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花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花费,其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义务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花费。
违禁将被罚款拘留
《规定》提出,限制高花费的启动有两种方法: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高花费应由申请履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
限制高花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履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履行措施的实用。在限制高花费期间,如果法院发明了被履行人的财产,可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迫履行措施处理被履行人的财产。如果通过处理被履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了申请履行人的债权,国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花费令。
被履行人违背限制高花费令进行花费,属于拒不履行国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的行动,国民法院有权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法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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