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今起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措施(征求看法稿)》(以下简称《措施》)公开征求看法。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万亿元,信用卡交易对拉动内需、增进花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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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的统一监管标准,防备风险,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领导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支撑国民经济安稳较快增加,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措施》。
《措施》重要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即规范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效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供给的银行服务,包含从受理信用卡申请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运动全过程,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动。
《措施》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干机构创办发卡/收单业务、设立营运中心、市场退出等事项实行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效、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创办业务等实行报告制。
在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方面,《措施》明白请求商业银行应采用提请审批、提前3个月公告、有效处理问题、避免突然中断服务等措施,以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动方面,《措施》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保密任务、材料保存备查6个方面明白了监管请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法、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行动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基础笼罩目前中国银监会收到的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行动的投诉中反应的问题,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激活用卡方面,《措施》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法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在加强对年轻花费者和学生花费者的保护方面,《措施》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剂额度、落实第二还款起源、充分告诉、用卡教导等方面加强对年轻花费者和学生花费者的保护。
在规范超限额用卡服务方面,《措施》规定,发卡银行供给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动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供给关于超限费收费情势和盘算方法的通知,并明白告诉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在催收管理方面,《措施》除明白催收管理规矩以外,对不当催收行动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措施》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别原因导致偿还才能降落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容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动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措施》请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视,及时采用风险把持措施,改正特约商户违规行动。同时,《措施》请求商业银行应对交易量突增、频繁呈现大额交易、整数交易、退款交易过多、交易额与经营状态明显不符、呈现讹诈或非法交易的商户,及时采用现场调查、撤除机具等风险管控措施,以保护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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