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寻找前台公司,作为清洗欺骗资金的“中转站”。该犯法团伙事先找好杨某为法人代表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欺骗成功后,该犯法团伙将欺骗资金转入这5个公司,然后以这5个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转账或取现。
2. 把持优质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复杂的转账交易,掩饰非法资金起源。该犯法团伙通过高息返利等手段,把持了包含四川多家优质企业在内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欺骗资金转入其账户,与其正常的业务经营资金混在一起,然后再进行转移。
3. 大批提取现金,隐匿资金去向。该犯法团伙通过前台公司和把持的公司账户,支取现金464.5万元,从而暗藏了欺骗资金的去向。
4. 通过各种投资运动,打算将非法资金合法化。该案犯法团伙大肆用欺骗获取的非法资金通过其前台公司和把持的其他公司账户投资于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和购置物质。
三、启发
(一)银行和企业内把持度履行不到位,为犯法分子供给了可乘之机。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进而引起竞争的白热化。在多争取储户和存款的压力下,有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基层银行不惜就义内部把持请求,违规开展业务,对客户的懂得也是敷衍了事;一些存款单位寻求高息,管理人员谋取个人利益,故意回避巨额款项的起源和去向;甚至某些银行一味寻求存款额度,使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金融法规和银行管理制度,甚至个别银行人员收受贿赂后还为犯法分子供给方便,这些漏洞都为犯法分子供给了可乘之机。
(二)传统的现金和票据管理方法存在“被洗钱”风险。在本案中,犯法团伙通过其前台公司和把持的公司账户,支取现金近4500万元,其中近3000万元以现金方法全部带走,1500万元从单位账户支取后立即存入个人银行卡账户。大额现金交易是我国洗钱犯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在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其应用现金程度往往较低。在现金管理方面,现金支取重于现金缴存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导致现金洗钱的“融入”环节被疏忽;同时,由于现金应用成本低,有利于假装,大批现金交易使正常交易与非法交易混在一起,使洗钱行动难以辨认。此外,本案中银行应用的“折角验印”方法,难以辨认犯法分子通过盘算机技巧捏造的假印鉴,这给金融机构辨认和防备金融欺骗和洗钱犯法带来极大艰苦,使正常业务运动蕴藏宏大风险。
(三)处所鼓励和吸引投资的同时,要注意防备洗钱风险。近年来,各地政府纷纷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投资,这对于当地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增进作用。但鼓励和吸引投资也不能盲目,要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的起源性质,否则就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渠道。例如在本案中,犯法团伙就将大批欺骗资金投资于当地的房地产和矿产资源范畴。
(四)金融系统做好反洗钱,可以有效防备和化解风险。金融系统相对其他洗钱道路来说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级优点,这就请求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任务,才干有效应对这种洗钱风险。本案的产生也反应出涉案银行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任务。反洗钱监管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要始终将这个宗旨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并缭绕着预防洗钱风险这个目标,切实做好反洗钱监督检查,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任务,从而逐步进步预防洗钱风险才能,防备和化解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作者单位为中国国民银行反洗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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