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相对其他洗钱道路来说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级优点,这就请求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任务,才干有效应对这种洗钱风险。
2008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级国民法院对杨JF、余某、卢某、金某、杨某等15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杨JF犯票据欺骗罪和金融凭证欺骗罪,判处逝世刑缓期2年履行,剥脱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卢某、金某犯票据欺骗罪,分辨判处逝世缓2年、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履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分金510万元。本案中,杨某的洗钱数额高达6500万元,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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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杨某洗钱案基础情况
2006年9月26日,四川省某烟草公司收到某银行成都分行送达的对账单后,发明余额有误,该支行立即进行查账,发明该烟草公司账上定期存款余额应为8000万元,实为1500万元,而持有的8000万元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系捏造。
经警方调查,“9·26”金融欺骗案系由杨JF犯法团伙持续实行的8起系列金融欺骗案之一。2006年6月,杨JF、余某、卢某、金某共谋,经金某介绍由杨某引存四川省某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入在某银行蜀汉支行开立的账户,再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应用捏造的转账支票,将该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伪注册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将1500万元转存定期留在该烟草公司账户,并制作了一张8000万元的虚伪定期存单用于欺骗该烟草公司。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欺骗犯法所得的情况下,为粉饰犯法所得的起源和性质,仍供给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伪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法所得。
二、杨某洗钱案分析
(一)洗钱过程分析。据调查,本案犯法团伙是一个有组织、分工明白、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犯法团伙,该团伙网罗了包含银行客户经理、企业财务人员、公司负责人等熟悉银行经营运动、印鉴和账户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人员,进行了周到的组织和打算,分工负责拉客户、捏造印鉴和存单、接洽银行开立账户、转移资金或取现。犯法团伙实行欺骗和洗钱的过程如下:
1. 2006年6月29日,犯法团伙成员假冒银行客户经理的身份,以高息返利或贿赂企业财务人员的手段,诱使四川省某烟草公司将8000万资金转入其在某银行蜀汉支行账户,为犯法团伙实行欺骗供给了目标。
2. 2006年7月3日,犯法团伙成员冒充企业财务人员,捏造预留印鉴购置支票,将四川省某烟草公司账户内6500万元资金转至杨某虚伪注册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蜀汉支行的账户上;同时,杨某在明知该烟草公司要将8000万元存为定期的情况下,仍提议捏造了8000万的银行定期存单,交给该烟草公司,以掩饰骗局。
3. 2006年7月4日至8月10日,犯法团伙通过杨某供给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将欺骗资金中的6396万元,分10笔转入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8个账户中。
4. 犯法团伙从上述8个账户中将欺骗所得资金大部分投资于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并支取部分现金,从而完成洗钱过程。
(二)洗钱伎俩分析。在杨某洗钱案中,该犯法团伙重要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其洗钱伎俩的重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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