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济宁讯(记者 黄小娟)日前,济宁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通知阐述了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细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常住户口年限由5年以上降低至2年以上,住房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调整为20平方米。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
户籍在市城区(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且居住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范围是: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西外环以东(新105国道)、北外环以南(新327国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
申请购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具有济宁市城区城镇常驻户口2年以上;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582元;申请人家庭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参加房改购房或虽参加过房改购房但申请家庭自愿将房改房退交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不参与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带上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者需经过申请、审核、登记、认定、电脑摇号及抓阄定房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并于10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本通告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济宁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审核,申请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各审核机构将不符合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报审相反顺序退回申报材料,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另外,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申报与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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