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健康有序实施,山东济宁先后制订了《关于加强农村住房用地管理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的意见》、《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置区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件,本着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的原则,重点就科学编制规划、保障农民权益、规范用地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等其他规划,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对项目安置区选址,要求要依据“统筹城乡发展、聚居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安置区规划设计要切合实际,分类指导,安置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或城镇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经济条件较好的,可建设多层和小高层楼房;安置区远离城镇的农村社区,以低层建筑为主,尊重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防止片面追求大规模合并、高节地率。农村居民点合并数量不宜过多,以平均3个为宜;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3公里内为宜;房屋建筑不宜过高,以2-3层为宜。鼓励在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拆旧建新、滚动发展,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始终坚持把关注民生、尊重民意放在工作首位,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求各县市区在项目区立项时切实履行民主程序,安置区规划建设方案经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经建设、规划等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的,一律不予审批,决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项目区申报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资金方案,资金方案不落实的,一律不准申报。在项目实施上,严格先建后拆、搬入新房拆旧房的原则,严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先拆后建,确保群众生活不受影响。项目完成后,对腾退、调整出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强化监督,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相关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区建设,加强对整治挂钩指标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凡是节余的挂钩指标,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应安排不低于20%用于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用地。各县市区要建立节余指标有偿转让收益台账,所有指标收益全部返还提供指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农村建设,严禁挪用。严禁借用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建设,严禁违反项目区规划和超规模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项目用地、挂钩指标收益返还、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范文清 曹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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