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连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器重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请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计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安排下,配合相干部门,建立和谐机制,制定措施,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履行相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禁止和改正违法违规强迫拆迁行动。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用多元化安置方法,妥当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重要采用迁建安置方法,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联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重要采用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法,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供给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程度的房屋。
(九)兼顾计划有序推动征地拆迁。在城乡联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代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范围,兼顾计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计划,防止呈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履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和集镇建设用地范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畴的村,迁建安置应向计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处所应联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兼顾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进步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诉、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述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看法。征地告诉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联合村务信息公开,采用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地位公告等方法,多情势、多道路告诉征收土地计划。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看法。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请求,必须妥当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行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行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诉、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看法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说明和群众思想劝导工作,得到群众的懂得和支撑,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行主体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行的主体,对断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行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行计划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行完成情况,包含实行征地范畴和范围、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领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改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应用报送信息,及时控制、分析征地批后实行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请求实行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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