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
7月13日电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请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履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全文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唆使精力,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请求,切实加强和改良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程度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征地补偿新标准实行,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履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动,也是进步征地补偿标准、保护农民权益的必定请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履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颁布实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程度应基础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剂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当地人均收入增加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剂,逐步进步征地补偿程度。目前实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请求尽快调剂修订。未及时调剂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摸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摸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范围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法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联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履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重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联合近年来征地实行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措施,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履行。
征地批后实行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断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改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用多元安置道路,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联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法。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用农业安置方法,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必定面积的耕作土地,保持基础的生产条件和收入起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计划断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畴内实行征地,可联合本地实际采用留地安置方法,但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打算,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计划和有关规定请求。履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存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道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要害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联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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