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宣传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谎言,捣乱社会秩序,损坏社会稳固的;
(七)宣传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法的;
(八)凌辱、毁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容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阐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允许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措施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地位及游戏内明显地位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地位及游戏内明显地位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本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产生本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本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效、角色形象、声音后果、地图道具、动作浮现、团队系统等方面产生明显变更。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白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动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效和实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阐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明显地位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背社会公德的行动和违法犯法的行动的内容,以及可怕、残暴等妨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技巧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合适的游戏或者游戏功效,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批准的强迫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措施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法,引诱网络游戏用户采用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法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用范畴仅限于兑换自身供给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置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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