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给含有本措施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背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背本措施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背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请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背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本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背本措施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背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背本措施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措施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措施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背本措施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背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范畴行政处分权以及相干监督检查权、行政强迫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运动,按照实行违法经营行动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断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运动网站的信息服务允许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允许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动产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消息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说明》(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干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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