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起诉程序走完,此案仍存在必定变数,如果公安机关不认可这一成果,可以采用“不起诉接济手段”,申请复议。
“新型犯法”争议
各方目前对于此案的走向存在争议。
今年3月,苏州经侦支队将此案侦结后,移送吴江市检察院。
在起诉看法书中,警方将此案定性为“骗取贷款用于印子钱转贷案”,初步认定购置商铺的合同为虚伪合同,涉及金额1.1285亿元。根据本报记者获得的信贷材料,唐骏曾于2009年7月一举购入博京大厦一至六层商铺,面积为17922.77平方米,合同总价2.2576亿元。
但检方和警方的见解呈现了一些不同。5月14日,检方将此案退回到警方补充侦察。据懂得,补充侦察的重要内容是“是否造成宏大丧失,并且达到标准”。在2010年4月和2010年7月,检方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曾两度延伸审查起诉的时间。
吴江市检察院的相干人士向本报记者说明称,该院对此案做出不起诉结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至今还款正常”。
“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法律规定,骗贷案件是一种成果犯法,衡量是否犯法的标准是,是否造成宏大丧失,如果达不到必定标准,就不算是骗贷。”上述相干人士说。
一位江苏著名律师所的律师分析称,检察院的这必定性与公安初步认定“骗贷”的差别在于,对骗贷案件认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是否以非法占领为目标,而“一般而言,是否断供是作为非法占领目标的最明显的断定标准”。
“以犯法数额为定罪标准可能也是一个与现实让步的方法。”一位银监系统的人士称,目前在房贷范畴,开发商以虚伪合同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来缓解资金压力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些行动中,借款人和开发商一般都是假按揭的知情和合谋者,如果不以银行丧失的数额做为标准,可能甄别难度很大。”
但这位律师同时表现,如果不加甄别,这些“假按揭”如同埋伏在中国银行系统的一颗地雷。
今年3月北京就有一起类似的案件被重判——曾列“中国400富人榜”的谢根荣从建设银行骗取贷款6.6亿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行长颜林壮有期徒刑20年,副行长赵峰有期徒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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