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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首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时间:2010-09-06 10:29来源:济宁新闻网 www.yunhepan.com

  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讯 记者 宋延坤 庞洪波 通讯员李君皓 李淼张昆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优势,近日,济宁市中区司法局与市交警支队勤务三大队共同召开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联席会议,并成立全市首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着我市人民调解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化解新模式正式启动。

  为什么要设立?

  人民调解确实能够更好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大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形成,也能再更大程度上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的解决。勤务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的两周,就顺利解决了10起纠纷,不仅解决了事故民警处理上的压力,也促成了双方握手言和场面的形成。

  勤务三大队大队长薛启鹏也表示:将人民调解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赔偿工作,整合了社会资源,推动了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及时办结。节约了交警部门的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将大量的交通事故争议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办案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为什么受到当事人欢迎?

  发生事故——人民调解委员——当事双(多方)方握手言和,就是这样的简单、直接有效的调解方式受到了欢迎。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一起简单的车辆刮蹭事故都有可能让双方陷入无休止的纠纷,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出现,就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此类纠纷,明确了责任、缓解了矛盾,这样的好处不仅缓解了事故处理民警的压力,更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当事人的麻烦,此举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也是理所应当的。

  就在近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一起事故责任方的纠纷顺利被解决,从“我们不能这样分担责任”到“我们应该这样分担责任”顺利转变,市中区司法局与交警队针对受害者家属对立情绪严重的情况,及时深入双方家庭了解情况,与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情理,最终使当事人双方互相理解,满意地签订了调解协议。像这类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到目前为止,今年该区司法局共调解结案10起,调解成功率高达100%。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防范因矛盾激化引发的重大涉稳事件和恶性案件,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也探索出一条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新路子。

  为什么调解如此顺利?

  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是可以采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的,而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开展的。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了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看制作案卷文书。在调解案件时实现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了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

  这些调解程序的条理性和严肃性保障了事故纠纷处理的公平性,同时也给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保障,“应该怎么办”、“具体怎么办”打消了当事人的疑问,保障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当事人没了疑问和不满,复杂的事故纠纷也变得更轻松简单。

  为什么调解过程如此详细?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是这样的程序: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经过勘查、认定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于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案件,交警事故中队会及时把需要调解的证据材料移送给调委会,调委会在调解完成后会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交警事故中队;调委会在交警事故中队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对于进入一般程序的车损及人身伤害案件,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人民调解员根据责任分配,知进知退,求同存异,最终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共识,对于经反复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疑难案件,调解人员设法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渠道帮助受害人家属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另外,对于疑难案件和案情复杂双方在赔偿上分歧大的案件,也实行了事故民警与人民调解员联动调处工作机制,共同对案件进行研判,联合协商解决调解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化解疑难问题,实现了服务质量“零投诉”、服务事项“零积压”。将人民调解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纠纷处理,开辟了一条交通事故案件的便民调解新途经,既整合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资源、节约了行政成本,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已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0余起,达成调解协议8起,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达到100%,涉案赔偿金额达100余万元,事故当事人反映良好,社会和谐效应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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