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孔维涛 通讯员 李岩 丁桂云)近日,汶上法院审结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案,该案被告人刘某百般抵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面对被告人的“零口供”,法院根据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12月13日17时,被害人郭某与妻子骑电动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途经康驿街北时,被后面一辆急速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到,致使郭某倒地受伤。郭某受伤后,他的妻子慌忙让过路行人帮着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站在郭某倒地处,挥手示意过往车辆绕行。随后,本案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农用六轮车由南向北经过该地点,将躺在地上的郭某碾压,致使郭某胸部遭受挤压、心肺出血死亡。后经鉴定,刘某对被害人郭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随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汶上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郭某的亲属也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刘某拒不认罪,辩称没轧到被害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法庭调查,结合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已经形成一条非常明确的证据链,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刘某驾驶农用六轮车轧到了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判决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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