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再上新水平,山东省济宁市认真贯彻落实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通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狠抓落实,确保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效果,促进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
强化监管,健全制度,全面贯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青岛现有24对市县属煤矿,其中生产矿井20对,基建矿井4对,共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73人,其中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268名。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方面的要求,济宁市煤炭局积极行动、周密部署、健全制度,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济宁市煤炭局高度重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始终将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明确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先后组织全体机关人员和各煤矿企业认真传达学习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0〕162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为强化煤矿安全现场管理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是健全制度,明确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5月份,市煤炭局结合济宁市地方煤矿的实际情况,出台了 《济宁市地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济煤字[2010]51号)。要求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要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明确规定各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数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数不得少于5次,要求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同时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为确保效果,市煤炭局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要求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每月6号前将本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时报市煤炭局,市煤炭局以抽查和暗访的方式对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核实,于每月10日前将全市地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情况进行通报。济宁市地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经过5个月的试行,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近期,市煤炭局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结合最近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内其它地区的经验教训,在广泛征求各矿业集团和各煤矿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11月1日对 《济宁市地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下井带班效果。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市煤炭局为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得到贯彻落实,采用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全市地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质情况的检查力度。5月份以来,市煤炭局开展了两次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质专项检查,并组织人员多次突击检查各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落实情况。检查中对违反带班下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下达了执法文书,要求立即整改,并以回头看的形式复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坚决杜绝无上岗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坚决禁止以提拔所谓的“矿长助理”、“带班矿长”等形式替代矿领导下井带班。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11月15日-21日,济宁市煤炭局对全市各市县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逐矿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煤矿能够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能够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违章违纪现象明显减少,确保了济宁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是强化群众监督,确保效果。市煤炭局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市局网站建立了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要求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都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电子邮箱,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并予以奖励。为更好的便于群众监督,市煤炭局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公示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统一制作了“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栏牌板”,并统一制作了“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本”,公布每班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取得效果。
多措并举,狠抓落实,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取得良好效果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健全完善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办法,并强化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一是严格带班人员范围。各生产矿井严格规定带班人员为该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建矿井则严格规定带班人员为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并具体落实到责任人员。同时,明确规定煤矿生产管理科室要24小时值班,基层区队每班次要安排一名副区长以上人员值班,井下每班必须有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区队管理干部进行带班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二是明确带班人员职责。各煤矿都严格要求值班矿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管理重点及生产情况,检查基层队伍值班、带班情况;矿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全矿当天生产运行、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组织安全查岗活动。
三是建立井下交接班制度。各煤矿都在井下建立了专门的交接班硐室,严格要求带班人员按照“交接班面对面,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当面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在井下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和下一班的安全重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确保下一班详细掌握矿井的安全状况,做到有的放矢,确保安全。
四是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各煤矿带班矿领导完成带班后,都能及时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门科室负责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登记工作,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信息的真实可靠,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储存信息严格按照要求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明确安全责任,划清责任界限,增强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责任心,确保了带班下井工作的效果。
五是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信息反馈工作,由专人负责。领导带班下井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下井带班,因公出差或学习事前必须向矿长请假,矿长安排其他人员带班,并将替换人员名单及时告知调度室。对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带班人员不现场交接班的、未填写交接班记录的、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合格等情况,各煤矿企业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六是加强监督,狠抓落实。为切实将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政策不走样,各煤矿都明确了当天带班人员的带班班次,并在下井前进行挂牌公示,接受全矿干部职工的监督,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为加强监督,各煤矿都设立了举报电话,由煤矿政工和纪检部门加强对领导带班下井和值班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奖惩。各煤矿在每月月底,由相关科室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在行政办公楼、职工餐厅、副井井口等职工经常出入的场合进行公示。今年5-10月份,全市地方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总数达到23703人次,其中带班总数达到9040人次,有力地保证了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深入井下采掘一线现场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促进了全市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
今后,市煤炭局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市煤炭局将督促有关煤矿企业,尽快配齐相关副总以上管理人员,确保足够的带班下井人员。二是市煤炭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要求带班下井,或不能履行带班下井职责人员,从严从重处罚,确保领导下井带班落到实处。三是采用“外出培训、鼓励自学”等多种培训方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升。四是进一步细化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考核、公示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形成闭合式管理,确保责任到位,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市煤炭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切实把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之中,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济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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