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上收取的公款拿出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帮人中标收取贿赂。记者昨天从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04年12月至2007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利用负责收取嘉祥县某公司电费的便利条件,先后收取电费10次,共计86799元,将其中的17889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韩某利用负责本单位网络工程招标和工程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经理柜式格力牌空调一台,价值约4000元。2005年4月份,韩某利用负责本单位电力数据网设备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应惠某的要求为北京某公司透露其他公司的报价,帮助其中标,并收取惠佩东本田飞度HG7133型轿车一辆,包括车辆价值73800元及车辆购置税8017元,共计10181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5条之规定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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