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9日,兖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关于交通事故的特殊审判,被告席上坐着肇事司机,而原告席上坐着的,却是兖州市民政局的代表。这也是兖州市首例为“无名氏”讨说法的公益诉讼案件。
交通肇事撞死“无名氏”的事件时有发生,死者大多为无法确定身份的流浪者,没有亲属提起诉讼。为此,兖州市检察、公安、民政、法院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身份不明的死亡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法(试行)》,由民政局为“无名氏”讨说法,并设专门账户保存赔偿款,5年无人认领则用做公益事业。
车祸致死,却无亲人提起诉讼
2011年5月23日,兖州市颜店镇北济阳线附近,一辆货车与一男子发生碰撞,致使该男子抢救无效死亡。经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于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受害人的身份公安机关多方查找仍无法确认。
“被告于某想积极赔偿受害人,但却找不到其亲属。”兖州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王蔷薇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费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由其转交。但法律上只规定要赔偿,却没有具体规定该如何赔偿。而且没有原告提起诉讼,也就无法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无名氏’,没有能作为原告的合适人选。”王蔷薇介绍,以往此类案例,各地的做法不一,大多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充当原告。因此,兖州检察院向兖州市民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由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政局本身就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虽然暂时无法找到受害者的亲属,但对受害者的民事权益不能无视。”兖州市民政局纪委书记肖从秋对记者说。
11月24日,兖州民政局向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18466.5元。同日,兖州市检察院向兖州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随后,法院确认了民政局的主体资格,决定受理该案。
四方会签,建立权益保障机制
“目前,应当如何为交通事故致死的‘无名氏’维权,还有赔偿款的管理等问题都还很模糊。”兖州市人民检察院分管该案的检察长马洪伟说,为此,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民政局进行协商,并最终于12月1日签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身份不明的死亡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法(试行)》,建立“无名氏”公益诉讼协调机制。
“《办法》中就赔偿金后续处理问题做出了细致规定。”王蔷薇介绍,案件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每个案件的赔偿金至少保存五年,五年后仍无人认领的,该案件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五年后来认领的,民政局从该账户中调剂资金予以支付。“检察院将对赔偿款的处置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保证赔偿款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济南、青岛等地也曾经有过此类案例,一般也是由民政局为原告代为起诉。但是,很多地方只是针对一件案子做出处理,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也有一些地方对于此类民事起诉不予受理。”马洪伟介绍,兖州市建立这一机制,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被告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处罚,这笔款项将来可以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这是一件多方受益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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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一些过去模糊不清或难以界定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民政局担任原告后的后续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公安机关多方查证不能确定身份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确定为“无名氏”,公安机关应保存其DNA、骨龄鉴定、指纹等检验材料和死者的遗留物、照片等资料信息。
案件的赔偿金由市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赔偿金至少保存五年,五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超过五年,有“无名氏”继承人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该账户中调剂资金予以支付。
判决生效后,“无名氏”财产继承人出现,公安机关予以审查、核实,然后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审核。审核完成后,市民政局向其发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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