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充分发挥资源环境约束的倒逼作用。牢固树立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前提的开发理念,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统一。严格控制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单位增加值、单位产品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能源、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建设用地和贷款审批,抑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增长。对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要求以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实行区域限批。
(三十一)严格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开展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三十二)坚决纠正生态破坏行为。建立区域合作和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破坏行为。严禁在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开展引发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在河、库、湖、海等开放水域投饵养殖;严禁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电鱼、炸鱼等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严禁过度捕捞、非法围填海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十二、繁荣生态文化,强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
(三十三)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大力倡导生态伦理道德。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和文艺创作,推出一批生态文明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城乡社区等基层群众的生态文明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把生态文明作为公益性宣传重点,为生态山东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十四)倡导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生产者提供绿色、放心、满意的日常生活用品,营造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党政机关率先垂范,厉行节约,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大力倡导节能减排、勤俭节约的低碳生活,引导城乡居民广泛使用清洁能源、节能型电器、节水型设备,更多地选择非机动车、公共交通出行。积极引导绿色消费,提倡健康节约的饮食文化,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逐步取消一次性日用品的使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社会新风尚。
(三十五)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扎实推进生态市、县(市、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单位、生态文明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在生态文化遗产丰富、保持较完整的区域,建设一批生态文化保护区。积极开发博物馆、科技馆、文化(艺术)馆等各类场馆和各类保护区、公园的生态文化传播功能,建设一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
十三、加强生态山东建设的组织领导
(三十六)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生态山东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生态山东建设立法、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团结动员各方力量为生态山东建设献计出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山东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三十七)严格考核监督。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建立健全生态山东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促进科学发展、加快生态山东建设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分类考核。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生态山东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工作进展。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通报生态山东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在生态山东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生态山东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要约谈相关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八)加强社会协同。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听取生态山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质量情况。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生态山东建设。要引导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构筑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生态山东建设的网络公共平台,建立部门与公众联动机制倾听民声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生态山东的大格局。
建设生态山东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宏伟事业。山东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凝心聚力、开拓创新,为齐鲁大地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早日实现生态山东的美好蓝图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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