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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一”后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申报办理均不收费

时间:2012-10-10 20:12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本报10月8日讯(记者 王超) 8日,记者从东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了解到,随着《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实施,暂住证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颁发居住证。外来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将发放居住证。而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10月1日起管理办法实施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探亲或出差,以及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可不发放居住证。

  民警表示,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居住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两种,办理3年期的要符合一定条件。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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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还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服务等。

  此外,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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