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成为当今社会重要商品交易形式之一。由此引发的网络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网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市工商部门加强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和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全市8个单位共查处案件88件,罚款52万元。在这些查处的案件中,市工商部门公开曝光了2012年全市十大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这10件案件,从违法行为类型看,涉及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5件,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无照经营行为、不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格式合同违法、销售仿冒认证商品案件各有一起;从涉及的行业来看,既有非法销售化工、机械、服装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又有团购、婚恋等服务业的非法行为。
互联网销售假冒洗衣粉案
2012年8月,济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济宁市某日化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涉嫌假冒“碧浪”洗衣粉的宣传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济宁市北方日化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外包装袋标示为“碧浪科技集团新品上市”等字样的洗衣粉,“碧浪”两字突出标识,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截止查获日,已全部售完,销售额为6180元,剩余涉嫌侵权商标外包装袋44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济宁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罚款8000元的处罚。
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
2012年5月,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上巡查时发现,济宁市某广告公司未在其网站上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及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遂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经查实,当事人在接到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30日后,仍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及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无照从事网络团购案
2012年4月,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殷某在一商务楼内从事网站团购经营活动,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份租赁太白西路76号五交化站商务楼315-317室,招聘人员,开设济宁CC团(网址:www.0537.CC)从事网上团购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该网站团购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截至查获时未赢利。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网站从事网上团购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服饰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2年5月,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济宁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网页上涉嫌通过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开始先后在网络上发布“济宁某服饰有限公司一家集生产加工定做为一体的厂家”、“本公司主营:生产加工劳保服、校服、工作服、制服等,本公司有20多年的服装加工工作经验”等内容,通过对当事人实地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网上所宣传的上述内容为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