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通知》,制定六项措施,推动各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范顺利实施。
加强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到期未完成项目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全面梳理检查到期未完成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查找项目完成不力的原因,分析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制定可行措施予以解决。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和指挥部体制,明确完成时限。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监管,对挪用项目资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不能因资金缺口影响工程进度。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加大督导巡查指导力度,从9月份开始每月调度一次并进行通报。
严格把关,注重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质量水平。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规划设计、预算和建设工期组织实施,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公告”五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和请拨款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禁挪用、私存项目资金,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将设立举报信箱,接受举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连续三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暂停该县(市、区)三年内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做好项目区土地利用权属调整和工程后期管护工作,及时与项目所在乡镇、村签订项目工程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国土所要加强对项目后期维护的监管,每周进入项目区巡查一次,建立项目区动态巡查制度。
强化约束,落实共同责任,建立健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奖惩机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纵向上实行市级国土部门监管、县乡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横向上实行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制度。实行土地综合整治奖惩机制,对完成计划任务较好、补充耕地质量较高、占补平衡落实到位的县(市、区),优先安排下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长时间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收回项目扶持资金,不再安排下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冻结该县(市、区)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凡是年底未完成部、省、市级项目的,停止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和安排,停止挂钩置换项目指标的使用。
定期考核,规范从业行为,引导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参与单位服务项目建设。建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业单位信誉评价制度,各县(市、区)定期对参与项目的可研报告编制、勘测定界、规划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采取查阅档案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业绩和信誉考核。凡存在提供虚假资质、非法转让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等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正常实施行为的单位,由各县(市、区)认定为不合格,评价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查备案。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联合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连续三年禁止其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相关工作。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始终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权益权利放在首位,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充分考虑农民长远生计,按群众意愿办事,并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坚决避免强拆强建。在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方面,实行听证制度,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进行改造的村庄,要先妥善安置好农民生产生活,做到先建后拆,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
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认知,使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更加深入人心。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推介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鼓励创新创优,着力营造和谐推进土地整治良好氛围。在项目区广泛设立土地整治标识,项目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应喷绘或采用瓷砖镶嵌土地整治标识,市级以上项目还应设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标志牌。未按要求设立标志牌及标识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