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兖州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在全国第12个法制宣传教育日来临之际,通过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单、宣传布幅、宣传手册等,组织业务人员深入社区、走向街头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化了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认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律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法律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兖州市委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2006年4月批准成立的,并同时成立了“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兖州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办公室”,兖州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办公室设在兖州市文化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文化馆具体负责实施开展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工作。兖州市自2006年下半年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启动后,截至目前,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共普查出涉及到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大类的线索2000余条、各类项目600多项,经层层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兖州市通过了“范氏牌坊的传说”、“嵫山的传说”、“兖州道勤五谷画”等7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大禹的传说、孔子师项橐(tuó)的传说、兖州花棍舞、贾凫西鼓词艺术、兖州第一窖酿造工艺等18项济宁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柳下惠传说”1项被确立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兖州市文化馆 徐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