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教育布局,实施标准化办学,5年内根本解决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规模、布局不合理问题,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坚持优先安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立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给,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的审批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作同步实施和建设质量监管及幼儿园的移交,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执行《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30)》(济政字〔2011〕111号)。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征得市教育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编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时,首先明确小区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
第九条 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30)》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规划核定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位置和界线,并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提供拟上市商品住宅地块规划条件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须配建教育设施的,须将教育设施配套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和审批商品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中配建教育设施要求,将教育设施规模及用地纳入规划内容。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居住区需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征得教育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确定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用地和建设规模,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指标负责配套建设。未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会同当地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建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产权属国有。配套幼儿园以教育部门举办为主,可以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
第十六条 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按照所属级次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建成后由教育部门管理,属公办学校。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