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政府办公室日前转发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基本生活、医疗救治、扶持就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符合条件的城
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将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房租赁补贴。
长期以来,各级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上,我市出台首个政策全面、规范统一、措施明确的文件,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实施意见》从基本生活、医疗救治、扶持就业、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人身安全以及伤亡人员抚恤补助七个方面,构建了全方位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政策措施。
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符合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对致孤人员,优先纳入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在医疗救治方面,医疗机构建立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见义勇为人员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住院。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提供及时、规范的医疗服务。对于急危重症患者要优先救治,对于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并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在扶持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依法办理证照,依法减收、免收有关行政收费。
在子女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依照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烈士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待。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在学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在学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的在学子女,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并优先予以资助。
在住房保障方面,凡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落实相关保障待遇;凡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优先落实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优先纳入轮候家庭或优先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缴租困难的家庭可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凡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的,优先选房、优先配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将其作为政府补助的重点对象,给予优先安排。
在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快侦快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
在落实抚恤补助方面,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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