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济宁市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2012年十大典型案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百姓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部名列其中。发布过程中,一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发布工作人员作为发布会首个案件进行重点介绍。
双方争议
保险公司准备赖账15万
2010年2月,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一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特约条款,保险期限1年,并缴纳了保费。不料,仅仅隔了4个月,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于某的父母保险金22万元,物流公司赔偿受害人于某的父母417605.6元。判决书生效后,2011年8月,物流公司赔付了受害人的父母,然后就货车的理赔事宜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
但是,双方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数额发生分歧。物流公司认为,保险车辆主挂车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都是15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本次保险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却拿出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张赔付物流公司保险金15万元。双方争执不下,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物流公司获赔30万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单时,没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明确告知投保人的各项权利义务的职责,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不仅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根据规定,仲裁庭裁决保险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付给物流公司机动车、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各15万元,共计30万元。
专家提醒
选保险需经“四部曲”
对此,济宁市仲裁委提醒大家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弄明白重要条款的含义,还要进一步理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谨慎挑选保险公司,选择那些声誉好,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另外,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此外,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投保财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和减少保险对象损失,在事故结束后进行索赔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保险公司可能减少赔偿金额,甚至拒绝赔偿。(记者 盖鸣霆 通讯员 李丹 孔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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