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心粮油示范店”匾牌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粮油店或超曲阜市粮油柜、粮油门曲阜市部,不得转让、租借,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
2、“放心粮油示范店”应主动参加曲阜市统一组织的各项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
3、“放心粮油示范店”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粮油经营台账,每月向曲阜市粮食局报送统计资料。
六、评审程序
“放心粮油示范店”建设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自愿、部门监管”的原则进行。曲阜市粮食局对申报单位材料认真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曲阜市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指挥部评审。评审主要采用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评审通过的单位授予“曲阜市放心粮油示范店”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七、监督管理
(一)曲阜市粮食局将会同工商局定期对“放心粮油示范店”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1、未建立健全进货台帐的;
2、店容店貌不够整洁卫生的;
3、证照及相关制度不齐的;
4、未按照规定设立监督电话的。
(二)对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摘牌:
1、因粮油产品质量问题被群众举报或被媒体曝光经过检查属实的;
2、对警告拒不整改、拒不接受监管的。
附件:曲阜市“放心粮油示范店”申报评审表
曲阜市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3年4月11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