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上午,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江先生赶到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取了由基金办垫付的事故中死亡人员丧葬费4800元。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市发放的首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
先行垫付为事故受害人救“急”
4月6日早上6:00,市民刘先生骑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在105国道马房屯段自西向东横穿马路时,与一辆自南向北行驶的面包车相撞,向前滑行大约30米才停下。事故发生后,67岁的刘先生当场身亡,妻子身受重伤。而面包车驾驶员因为害怕挨揍,让车上同乘人员报警后,便赶紧离开了现场。济宁市交警支队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勘验并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在之后的事故处理中民警发现,面包车驾驶员张某上个周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已经于2013年3月22日到期,张某并未按规定缴纳这个周期的交强险。目前,肇事车驾驶员张某已经因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4月1日开始,中区勤务大队作为试点启动了事故救助工作。民警发现这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事故救助的条件,便联系事故受害人家属讲明事故救助的具体工作和申请程序。经过一系列程序后,4月18日江先生领取到由基金办垫付的岳父刘先生交通事故死亡丧葬费4800元,之后还将领取到基金办垫付的受伤人员72小时抢救费用。“岳父家的家庭情况挺困难的,岳母盆骨、肋骨和颈部都严重受伤,最近刚过危险期,还在住院,这笔先行垫付的救助金算是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也是对死者在天之灵的安慰。”这笔救助金发放过程中,江先生不停地将民警表达谢意。
三类情形可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记者了解到,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我市首先在中区勤务大队进行试点工作,条件具备后,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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