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持续的高温天气,给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带来诸多不便。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给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用的,最高处以2万元罚款。
据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具体为: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据介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但是,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另外,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习记者 曹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