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市民可捐资认养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是大自然的“活化石”。从8月1日,我市从8月1日起将实施《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全市所有古树名木实施保护,按树龄大小划分保护级别,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由所在县市区设立保护牌,每5年普查一次,其中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及时避让、保护,征用占用古树名木生长地土地的,应给原古树名木所有者适当补偿,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资保护和认养。
该办法规定,对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进行分级保护管理,其中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至5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至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每5年进行一次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为每一棵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并在保护牌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对于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