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济宁市印发了《济宁市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记者了解到,2013年度我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保待遇的资格认证将于10月1日正式开始,11月30日截止。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的退休人员,社保待遇将暂停发放,经审核、确认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按规定恢复其社保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另外,明年起,每年的退休人员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将于4月至6月集中进行。
资格认证对象主要有三类:即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以社会人员身份(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体缴费退休人员以及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一次性参保缴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以及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据介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认证;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组织认证。异地居住(市外、省外)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直接认证。另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以社会人员身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和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一次性参保缴费领取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认证工作则有所不同,如已纳入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社区组织认证,认证结果由社区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汇总情况后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若未纳入社区管理的,参保单位办理手续移交社区后,由所在社区进行认证。
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领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