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取水许可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准取用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月取水量4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非经营性活动取水,月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第八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九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地下水。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机构提出申请;(二)从大型水库取水的,在市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市边界两侧各5公里内取地下水的,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需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取水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从大中型河道、中型水库取水的;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地下水的,在县(市、区)边界两侧各5公里内取地下水的;
3.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至4万立方米(不含)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至2万立方米(不含)的;
4.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取水的;5.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四)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五)其他取水的,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五)按时缴纳水资源费承诺书;(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济宁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0日
济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用水和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和直接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的计划、节约用水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