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济宁市不断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严格审批取水许可,规范征收水资源费,深入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基本做到了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求。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的1/4,属于水资源相对缺乏地区,用水结构还不尽合理,地表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矿坑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没有真正实现优水优用。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要破解这一难题,必须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原《济宁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济宁市节约用水办法》是2005年由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实施8年来,发挥了应有的指导作用,我市的取水许可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持续加强。但近年来,尤其是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国务院、水利部、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文件,对新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顺利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市水利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完善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水资源费征收、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将两个办法分别调整为《济宁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济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法》。两个办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两个办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市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全市水资源管理必将更加规范、合理、有序,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必将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永续利用的宏伟目标必将顺利实现。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济宁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0日
济宁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
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改、经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
取水许可应坚持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客水统筹考虑,鼓励使用再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