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讯(记者 高桂菊 通讯员 周庆祝)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12.4日法制宣传日当天上午,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庭审王某于济宁市区某大型超市盗窃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市区某大型超市趁收银台无人之机,盗窃东阿阿胶2盒、鲁花5S压榨花生油4桶、伊利金典纯牛奶4箱、新天果园盐焗腰果2盒,经鉴定,物品总价值为1818.80元。王某在推购物车离开佳世客超市走到三号出口时,被超市保安发现并抓获。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讨论等环节,法庭认定被告人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外,王某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于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法庭一致认为应当撤销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2011)济高新区刑初字第69号判决书第一项王印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行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的判决结果;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据悉,2013年12月4日是第13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确定今年的主题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济宁高新区法院邀请公众观摩公开庭审王某犯盗窃罪一案,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强化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与公开,提升了法院的亲和力和公信力,让大众零距离了解了法院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