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室(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纪委:
2011年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后,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公务用车配备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违规配车用车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也要看到,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个别单位、 个别领导干部超编制超标准配车、违规借车、公车私用等问题仍然存在,既造成了极大浪费,又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纠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 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市委同意,确定在全市开展违规公务用车专项清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单位。
二、清理内容
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问题。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中央和省、市或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出中央和省、市或部门单位公务用车价格、排气量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开虚假发票购车等。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租车。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或个人,提前报废或虚假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或违规租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和个人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公车挂私人户。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务用车,挂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和个人户上。
6、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7、公车私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8、公车私驾。领导干部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务用车。
9、牌照使用不规范。违反规定混挂公务用车牌照,包括公务用车挂非公务用车牌照、非公务用车挂公务用车牌照、非军警用车挂军警车牌照,以及出租、转借、挪用、套用公务用车牌照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务用车牌照等。
10、违反审批程序购置公务用车。擅自变更或减少审批环节购置公务用车,擅自变更批准购买的车型。11、执法执勤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把履行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作为履行一般公务的车辆使用。
12、以其他形式违规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
三、清理时限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于3月15日前,对违规配备使用的车辆全部清理到位,健全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敏锐性,要把违规公务用车专项清理活动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对"四风"问题的重要内容,采 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整改。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清理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部门 单位抓好违规车辆的纠正处理和专项清理活动的整改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清理不清理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专项清理活动之后仍有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一律先予免职再处理,并指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处理违规违纪当事人的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