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延坤 通信员 赵兴波 董磊)明知其车的刹车制动有问题,仍驾车前行,遇小女孩过路时向北躲小孩不及,产生交通事故,并撞伤他人。记者昨天从鱼台县国民法院懂得到,被告人贾某被鱼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经查,在今年2月5日10许,被告人贾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鲁H7Q8XX五征牌三轮汽车,沿皮李线自西向东行至2KM+230M(鱼台县王庙镇高河村东)将步行过路的女青年刘某及在路北侧站立的谢某、舒某撞伤。被害人刘某经抢救于当日逝世亡,被害人谢某受轻伤。同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到鱼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贾某负事故的重要义务。另查明,被害人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分。被害人在事故中亦负次要义务,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分。故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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