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讯(记者 谷雨)今天上午,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济宁市服务民生调整社会保障政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近期我市又密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着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五个方面,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规范,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实施“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解决好困难群体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据了解,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82万人、855万人90万人、72万人、68万人,征缴社保基金73.14亿元。提高了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全市26.6万名机关事业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28亿元;自2014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为111.7万名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5亿元,为25.3万名住院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12亿元,支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1.98亿元。
记者就新出台的五项社会保险制度有关的问题,咨询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张学峰,请张局长就这次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做了进一步解读。
1、[记者]:今年我市实施了新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请问能详细介绍一下居民大病保险在资金筹集方式、补偿标准、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等方面的情况吗?
[张学峰]:好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5元/人,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待遇衔接工作,2014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有《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的医疗费单独给予补偿。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按医疗费用额度和按20类重大疾病病种补偿的费用合并计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2013年入院在2014年出院的,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按所属年度分别进行结算,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分别进行补偿。
我市大病保险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2014年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补报。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报销的费用按规定补报差额部分。
2、[记者]:请问,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范围、待遇领取、办理参保手续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张学峰]: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及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