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克乐表示,女职工“四期”待遇也落实不到位。部分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有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被要求延长上班时间和夜间加班等。“有的企业未执行98天的产假新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或工资较低。此次调查的374家企业中有4%的企业不发工资,21.7%的企业发放的工资仅占女职工在岗工资的50%左右。”
省人社厅巡视员董广驰表示,这些问题的确存在,也越来越明显。今年省人社厅将加快立法调研,拟联合省法制办在省内和相关省市进行立法调研,起草并研讨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争取年底提交省政府法制办。
同时,山东将研究修订《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史书林表示,省卫计委将 协助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待孕、怀孕女职工和胎儿影响的研究,不断提高女职工保健水平。
山东仅半数企业有母婴室 商场等公共场所缺少母婴室
对于哺乳期的“上班族”妈妈来说,上了班后很难保证给孩子哺乳的时间。甚至有女职工害怕哺乳期影响工作或工资减少,只得放弃哺乳时间,这对孩子的发育成长极为不利。
省政协组织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山东企业设置母婴室的为52.7%;一些大型商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缺少母婴室,对哺乳孩子带来很多困难和尴尬。
委员们建议,在公共场合建立哺乳室,解决公共场所哺乳期女性无处哺乳的问题。引导鼓励在女职工数量多、有需求的企业,想办法建立母婴室,解决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没办法休息、没地方哺乳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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