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12月30日讯(记者 张帅 实习记者 徐朋朋)12月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副区长兼财政局局长王汝东申请减刑案件。据悉,这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就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微博直播和电视录播。
据了解,罪犯王汝东原系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副区长兼财政局局长。法庭经审理查明,2006年—2009年间,被告人王汝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枣庄市安信会计事务所副所长王令平2万元,在承揽土地评估、会计审计等业务中,为其提供帮助。2007年—2009年,王汝东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手段,假借为枣庄海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的名义,非法占有国家财政无偿资金67万元。
案发后,司法机关扣押了王汝东涉案赃款51.5万元(该款已上交国库)。2010年10月28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以王汝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2011年1月6日,王汝东被交付山东省监狱执行。2013年4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5日,山东省监狱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第二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建议对罪犯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山东省监狱认为,罪犯王汝东自上次减刑以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情况:嘉奖、表扬、记功各一次,并被评委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外,2014年11月29日,罪犯王汝东履行没收财产刑15万元。故罪犯王汝东符合再次减刑的条件。
在法庭上,王汝东对法官说到,“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规定、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在学雷锋活动中没有因自己年龄大影响改造。还利用改造之余查水表,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受到监狱和同犯的认可,主动参加道德、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在法庭上与罪犯王汝东在同一监区的罪犯周仁勇作为证人也出席了法庭。他告诉法官,“王汝东悔罪意识强,改造热情高,2014年在监区改造中不怕脏不怕累,完成改造工作,坚守岗位有力保障工作的进行,并帮助他人,主动牺牲休息时间加班执勤,对监区的秩序,作出良好的努力”。
随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发表出庭意见,检查员认为法庭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王汝东的减刑建议。
列席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对罪犯王汝东说到,“权力一旦掺进了私心杂念,就会变成腐败的温床,一个人从清白到污浊往往只是一念之差,正是因为这样的一念之差。不管今天是否被批准减刑每晚希望你都要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树立新生活的信心和决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汝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已履行财产刑,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对罪犯王汝东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王汝东没有全部退赃,依据对职务犯罪犯减刑的政策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罪犯王汝东减刑幅度应予以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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