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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小区自管换热站明年6月前移交供热公司
2月1日,新《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热力公司将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将于2016年6月1日前移交至供热企业。
按照新《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对有关供热费用规定,经检测,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会按照以下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含4℃),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标准热费的100%。”
此外,根据规定,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为用户办理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在用热价格方面,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