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工程范围内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使用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实行实名制,记入信用档案
2014年7月,济宁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济宁市高新区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凡在该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
总承包企业督促分包企业及时与所雇用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注明工种或岗位、工资支付的时间、标准、支付形式等。总承包企业承建的每个项目应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台账,详细登记每一个务工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对拒不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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