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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个体户必须为员工办工伤保险 8月1日起实行

时间:2010-07-16 16:49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济南市政府日前颁布了《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措施》,从8月1日起,济南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纪的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应在本措施实行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员工,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畴。用人单位按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员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产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本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条例》规定时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引发争议,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保手续终止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和因工逝世亡员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持续发放。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记者 朱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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