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13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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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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