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铜川矿务局领导下井制度上世纪90年代就已施行。2004年,该局正式出台《关于领导干部下井的管理规定(暂行)》。明白请求,矿务局局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局主管生产、安全、技巧工作的副局级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矿务局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而自领导带队下井制度施行以来,安全后果明显,许多安全隐患都得到了及时处理。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国有煤矿该制度之所以履行得好,首先是打算经济时代对安全器重的传统,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人命关天,出了事不仅要承担法律义务,甚至还有政治义务。而企业领导都是有行政级别的“官员”,不会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自毁前途。
其实,更重要的是工人的自觉监督。矿工都是企业的固定工人,一旦矿领导在这方面履行得不到位,矿工就会马上反应甚至向矿务局投诉。记者注意到,悬挂在铜川矿务局各矿井口的《煤矿井下职工十项权利》,其制定单位为陕西省煤业团体公司和陕西省煤业团体公司工会。
玉华徐家沟煤矿一位不愿具名的矿工说,领导带班下井,井下安全因素确定会加强。“并不是说领导的命就值钱,而是这会让领导更器重安全。”
私有煤矿老板下井,几乎一纸空文
相较于国有大矿,更值得担心的是小煤矿。
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义务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单薄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产生,事故逝世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07年,国家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颁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领导看法》,规定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至少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等。
详细考核该领导看法就会发明,《领导看法》对事故查处态度严格。如对产生一次逝世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产生两起一次逝世亡3至9人义务事故矿井的重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但该看法对小煤矿法人不下井,却没有刚性制裁措施,几乎一纸空文,无实际束缚力。
一位煤矿业内人士认为,私人小煤窑之所以履行不力,或者说基本不履行,是体制原因。他举例说,私人煤矿(窑)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资方,许多从未下过矿井。而所谓的矿长和安全技巧人员基础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资人的亲朋。由于这样的煤矿(窑)往往带有家族性质,工人的流动性大又处于弱势,从工人层面无法监督,基本无法做到“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有关部门对煤矿老板下井也有规定,但我们无法监督,或者说无从监督,因为这对小煤矿来说很容易造假!安监部门的人不可能每班都跟着矿领导!”一位煤矿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说明说。
监管部门对私人煤矿最严格的莫过于经济处分,但中国的矿老板不怕罚款。
井下社会的“生物链”
在许多小煤矿,实际下井的只有普通工人和带班班长。
据悉,目前许多煤矿的用工起源,一般为矿上用人找工头,由工头自行招揽亲友或同乡,工资结算也是矿方与工头结算,一般矿工每月1500到2000元(国有矿工人可拿到四五千元)。按照资本投入,矿工社会也划分为几个有序的阶层。
除了矿工,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是“带班”。“带班”(班长)是工人中的小头目——手下管几个人,和矿工一起干活,盘点高低井人数,安排活儿,把矿工们在井下发明的问题反应给小包工头。他们比矿工每月多拿几百元钱。
再往上是小包工头。“班长”也想挣钱,“给中包工头交几万元就行”,承包一个几十人的小组,一年也能挣到十一二万。一般隔几天下一次井,除了核算产量盘算工资,矿工发明的问题,比如支架不稳、炸药不够等,都由他核实并反应给矿主雇用的管理人员。小包一般和中包有协议,矿工逝世了伤了,小包也要赔钱,就是少赔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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