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措施(试行)》(全文)
中新网6月28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保障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进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增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科学民主管理,依法执业,诚佩服务,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部近日以部令情势发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行。
《措施》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一是需要社会大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二是反应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矩、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三是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共卫活力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措施》按照其各自的属性和职能,规定了各自应当重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措施》还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应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收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供给查询服务或供给费用清单的情势告诉患者;需要事先告诉信息并签订知情批准书的相干信息,应主动告诉患者或其家属。
《措施》指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需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接洽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可采用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报刊、监督热线电话、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方法主动公开信息。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公开信息时,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供给查询等情势予以告诉。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情势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干信息。
《措施》强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呈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任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国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干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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