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8个煤矿打过工,可如今这些煤矿要么换了名称,要么已不复存在——
“如果他真的属于我名下的员工,该赔多少我都认!”6月28日,四川省渠县法院公开开庭审应当地矿工肖化忠状告煤矿老板请求工伤赔偿一案。记者在法庭上见到,作为被告的渠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老总廖兴安,以肖化忠从未在他现在的公司上过一天班为由,拒绝了对方提出的253053元各项经济赔偿的请求,并当庭拒绝调解。
肖化忠聘请的代理人表现,尽管肖化忠与2009年才成立的大发煤业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廖兴安曾是肖化忠在工农煤矿打过工的矿主。因此,即使败诉,也将重新起诉现已变换名称的工农煤矿。
据悉,下井挖煤29年的肖化忠,在2002年前曾先后在8个煤矿打过工。然而时至今天,这些煤矿经过改制和整理,要么已调换了“主人”,要么已不复存在。这给目前已被查出是尘肺病Ⅲ期患者的肖化忠,最终该找谁来付自己的伤残赔偿款留下了难题。
索赔起诉难以找到“主”
今年62岁的肖化忠,是渠县龙潭乡龙潭村农民。从1973年至2003年11月,他先后在渠县原埔子沟煤矿、九道拐煤矿、石碾煤矿、东方村石马煤矿、工农煤矿,以及开江县翰田坝等煤矿务工。
据肖化忠介绍,2002年冬天,他感到身材不舒服,在当地检查时得知已患上了尘肺病。
2007年4月12日,肖化忠到成都检查,经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Ⅲ期。他向达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他打过3年工、承包人为廖兴安的石碾煤矿给予伤残赔偿。
但这一诉求随即被达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该煤矿矿主已变更。之后,肖又先后向渠县和达州市两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工农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申请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依然被两级法院以其“是在长期所从事的工作中形成的职业病”为由驳回,两级法院均认为肖“首先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可、劳动才能鉴定,其次再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记者从渠县劳保局答复肖化忠的信函中见到此“答复”:该局经调查证实,“你于1996年至1999年1月在石碾煤矿工作,当廖兴安将该煤矿转让给杨安全后,你在杨安全处工作一天,又被廖兴安聘到渠县工农煤矿工作至2001年6月。2001年7月你被开江县汉田坝煤矿郭召全聘请,2003年回到村上任村长。”该局在公函中还表现:“鉴于你离开石碾煤矿、工农煤矿时间较长,建议你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干法定程序,首先向渠县或开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明白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同年底,达州市总工会经参与对肖化忠的劳动关系事实调查后证实道:“肖化忠在石碾煤矿挖煤属实”,只是“他挖煤时的承包人目前不能断定”;“在工农煤矿挖煤属实,时间为4月至12月。”而当时曾当过肖的矿主的廖兴安本人,就肖患职业病赔偿问题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6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时,廖兴安承认肖化忠在他管理的煤矿干过,但只是做管理,没有下过井。
“原被告”均称“被承诺”
为早日取得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2009年9月3日,经龙潭乡政府和县劳动局“撮合”,肖化忠与大发煤业公司廖兴安、廖中明父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在“承诺书”中,肖化中表现:“现本人申请到上级疾控中心鉴定职业病(尘肺),特恳求借渠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去上级疾控中心诊断的手续。为此,现本人承诺:鉴定后不管是任何鉴定成果,包含以前为此事的一切开支费用都与渠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无关,并保证永不请求渠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及廖兴安、廖中明承担负何经济赔偿义务。”
然而肖化忠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此“承诺书”是仅有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的肖化忠,为急于获得上级部门“工伤认定”而被迫做出的“承诺”,因为当时县劳动局某负责人曾对肖化忠做出过“承诺”:“如果肖真的患上尘肺病,将坚决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事实上,肖化忠在两年前就已被具有权威性的华西职业病医院诊断出为“煤工尘肺Ⅲ期”。所以,肖的代理人认为肖是“被承诺”了,认为此“承诺”虽是事实,但不应具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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