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除了有党内的组织和纪律进行约束和规范之外,其作为一个公民还应该遵守其他公民一样的义务,对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可以说,作为一名党员其本身就具备两种不同的身份,公民和党员。既然,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章已经对党员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再进行额外的规定了,即使有额外的规定也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淘汰和规范那些不合时代潮流的条款。而不是按照行政的逻辑对党员进行横加干涉。
因为焚烧冥币的行为首先是不违法的,没有哪一条法律说禁止党员焚烧冥币的。所以,按照法无规定即自由的观点,党员作为公民中的意愿有权利选择在进行故人纪念的时候焚烧冥币,但假如在焚烧的过程中引发了火灾,那就应该负相应的责任。但焚烧冥币本身跟引发火灾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不是任何焚烧行为都会引发火灾,火灾只是一种很小很小的几率罢了。
其实,焚烧冥币作为今人对于古人的一种寄托和思念表达着久远的意思。富裕,对于农业社会的中国人来说一直就是一个梦幻,当人已经逝去的时候,人们仍旧会寄托这样的祝福。期望他们能够在另外的世界里金钱满盈,过得富足。作为一种文化和风俗乃是一种软的制度,希望这样的制度发生变迁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因为这样的软制度乃是深深禁锢在人们的内心深处的。当我们回头看看,五四运动那么激烈的运动,文革那样激烈的否定旧文化体系。但一直到现在焚烧冥币还在进行着,可见,软制度的变迁需要经历的路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由此可见,天津市的规定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要是出于加强党的建设步伐,增强党内纪律性的话也属于剑走偏锋的举动。而这样的规定来自于一个直辖市可以说其中的逻辑是多么让人寒碜了,因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可行性而且更重要的是最终会不了了之。难道是要完成某种“指标”而进行例行公事活动吗?
党员焚烧冥币根本没有触犯什么条例而且是一种最私密的事情,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或者引发火灾便不值得去深究。而看到这样的规定的出台,我们感到的是一种越俎代庖的行政权力泛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