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贪官免死”其实质就是以“官”搞特权,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从1997年刑法典进行修订的整体上看,刑法典中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共68个,经济犯罪的死刑数量为20个。也就是说今天其他的经济犯罪领域还有死刑的存在,而今唯独提出“贪官免死”,是不是应了一条“(死)刑不上大夫”呢?那这就不是修正法律的问题了,而是直接违背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不为社会公平正义说话,而成为官方统治人民的赤裸裸的工具,一“官”帽而成其免死金牌,其恶果怕是可想而知的。
第二,与国际接轨不能忽视国情。某些“反腐专家”提出的贪官免死是“与国际法接轨”。“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我们是发达国家吗?我们国家的“经济犯罪”一般都没有死刑吗?世界上有哪个发达国家的贪官能超过中国(无论人数还是金额)?压在中国的老百姓头上的“三座大山”(医疗、教育、房价)为什么不与“国际接轨”给摆平呢?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不到重视,而专心致志要“贪官免死”,说到底其实质还是以“官”搞特权,其恶果怕是不想都知!
第三,“贪官免死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以社会“进步”为名要“贪官免死”,看似为国家进步民族文明着想,实质是在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众所周知,目前阻碍中国前进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贪污腐化,取消贪官的死刑肯定是贪污腐化越来越严重,那又从何来谈“社会进步”?再说社会进步的标志多的去了,就如上文的“三座大山”任意去一,都会是比“贪官免死”更大的标志!
第四,“杀人犯难道不知道‘杀人者死’的道理?刑法规定贪污十万以上情节严重的判死刑,我想这是官员人人尽知的规定,但每年还出现那么多贪官以身试法。这说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假如这就是理由,那么后来的贪官们真的是要感谢他们的前辈“前仆后继”所带来的战果了!
第五,“贪腐问题不是靠杀人可以解决,根本还是造完善制度。”“现在经济犯罪为什么能取消一部分死刑,就是因为很多犯罪即使不靠死刑,靠改革,靠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可以预防。”老虎以为还是请权威们先“完善制度”且拿出“也可以预防”的有效措施来,再来谈贪官免死的不迟。否则老虎还是要说尔等的实质还是以“官”搞特权。
第六,“贪污受贿也算是一种盗窃罪,只不过很多时候是偷盗国家和人民的。这种罪即便是在古代,也罪不致死。”则更是糊涂至极荒唐之极。比如,豆腐渣工程埋下荼毒生灵的不定时炸弹,伪劣假冒食品、药品屡屡致人于死地,甚至成千上万的人失去生命,这只是“偷盗”吗?举个实际的例子吧,被判死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局长郑筱萸,难道“罪不至死”吗?
第七,“解放初期和改革开放后,我们也拿几个中央高官开刀,事实上并没有真正起到震摄作用。”前些年我们都还到处可见“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横幅正义凛然地挂着。经过严打,猖獗的“飞车党”不也偃旗息鼓了吗?难道是“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吗!?再说,我们不是常常见到贪官临死之前痛哭流涕、懊悔万分只求免一死吗?可见“震摄作用”是有的,老虎倒是以为正是要被杀头,贪官们还才有丁点儿顾忌。
第八,“贪官虽然可恶可恨,但罪不致死,不应该判处死刑。”这点如是小孩说的,我们当无知可笑算了,如果是一个有知识的人说的,我们不得不认为这纯属无聊。贪官该不该死,是法律说了算,还是尔等“一厢情愿”认为了的算呢?难怪有一些贪官“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现贪官坐牢如“疗养”,外面有人打点,里面有人照顾,还治好了“三高”症呢。贪官“罪不致死”比“小姐”要立牌坊更是无耻!目前公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减刑、保外就医成为社会热点不就是证明吗?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