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无论是宪法、物权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对土地上房屋所有者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而当地方政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时,各种体制性权力步调一致对付拆迁户,试问,我国的司法权力能保持中立并置身度外吗?权力粗暴对待拆迁户利益的合力,在中国比比皆是,民众真的是面对衙门八字开,之所以不敢选择走法律的道路,其道理再也简单不过了:因为权大于法,权力相互保驾护航;因为法律无法公正,无法为民主持正义。
其三是更有甚者,拆迁案例中的拆迁公司几乎成为黑社会,这种黑社会的背后就是地方政府。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不是有一个显而易见的案件,公安部门迄今不能向被威胁的民众公开真相,检察机关也没有逮捕这个恐怖犯罪团伙。这一颗子弹就向世人宣告:这里的治理秩序已经溃散,民众所面对的就是赤裸裸的暴力,黑社会的暴力与政府的暴力。是可忍,熟不可忍?此时的拆迁户能有什么选择,也就可想而知了。这种权力的滥用,不仅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更是拆迁悲剧发生的根源。当权者与我们做人一样都有底线,倘若越过这个底线,那就令人恐怖了,就有可能或成为魔鬼,或变为禽兽。
反观之,香港紫田村拆迁做法,法制与依法行政就做得很到位。大限来临,法院对政府强拆发出临时禁制令,而不是为政府发出强拆执行书。区议员和立法会议员代表村民的利益,而不是在政府立场上“做工作”。村民组织的拆迁“关注组”合法存在,未被视为非法组织。公益律师免费帮助村民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未被视为“非法介入”。媒体自然而然地投入采访报道,而未被要求“回避”。……一个充分照应民众利益的体制,才能使民众服膺于体制,使民众寻求体制内理性解决问题。一个不靠制服人员乃至“不明身份人员”去压制民众的权力,才能赢得基本的尊重与尊严。法治不是恃法而逞蛮,而是权力依法而收敛,暴力哪怕是合法也是损害社会的毒药。(9月20日《新闻信息报》)
其次,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对待拆迁,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对其程序作出过严格规定,即便是符合规定应该搬迁而房屋所有者未能搬迁的,也理应按照正常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然而,一方面是造成这些悲剧的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被拆迁户又不信任司法部门,认为司法偏袒政府,不愿又不敢诉诸法律,让他们处于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处境,只好用自杀的方式以求一搏。或许他们认定,社会如此不公平不公正,现在又连安身立命之所都没有了,生命还有什么意义。我不忍心说这是时代的悲剧,但我还是对无端生命的逝去深表同情,对司法的不作为感到悲哀,对当权者的不当做法与冷漠心态感到愤慨!
中国拆迁引发的悲剧,产生的社会“阵痛”,看来遥遥无期。航空安全中有一个“海恩法则”,即每起严重事故的前后有29起轻微事故、300个征兆和1000个隐患。如将这一法则用于用于拆迁悲剧,应同样适用。在现实中感觉利益受损的拆迁户,普遍产生了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产生对现行利益格局的敌视。在这样土壤上产生的这种社会情绪,只能是我们这个社会不正常现象造成的负而影响,具有广泛蔓延的示范效应,若任由其长期累积,这些矛盾冲突还可能被“扩大再生产”,进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有可能泛滥成灾,增加政府治理的复杂性和社会成本,社会也将更加陷入到公共事件的恶性循环中,终将势必影响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三,政治伦理的缺失。今年初,在全国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说:“一个正确的经济学同高尚的伦理学是不可分离的”。没有伦理学,政治学就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伦理,也即没有“好”、“善”这样的价值准则,就没有真正的政治。在古代中国,政治思想一直没有脱离伦理的影响,政治服从于伦理,政治规范道德化。它的伦理政治观是以“仁”为核心的,《论语》、《孟子》等,成为中国最早论述政治伦理的著作。那些地方之所以导致拆迁悲剧,就是因为,大大小小的官员们完全没有政治伦理。如果有什么伦理的话,那也是官商勾结的江湖义气。在这样的义气面前,民众是权力护驾下的资本剥夺的牺牲品。 相关阅读